惊心故事披露!老人失足后被偷走60克足金项链,嫌犯与老人双双被捕!律师揭秘无可忽视的关键:坚持廉洁,避免陷入“坑”
据悉,11月9日,60岁的彭大爷去接孩子放学,路上嫌时间早,于是便联系了一名失足女贺某。两人一拍即合,便在贺某的房间内进行不正当交易。
事毕,彭大爷便去接孩子放学,怎料,接完孩子回到家里,发现脖子上重达60克的大金项链不翼而飞。
彭大爷怀疑是被贺某拿走,于是便独自返回贺某家中讨要,见贺某矢口否认,彭大爷顿时来了气,一怒之下便报了警。
担心嫖娼被罚,彭大爷开始并没有讲实话,但是机智的民警还是察觉到了异常,而最终在民警多次追问之下,彭大爷最终把整件事情的经过说了出来。
而贺某见状,也如实交代了其在与彭大爷进行不法交易过程中,趁机拿走彭大爷金项链,并藏在在浴室沐浴露瓶内的事实。
据悉,目前,彭大爷因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,贺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,卖淫一事另案处理。
律师:要想不被“坑”,先做到洁身自好
头条号作者“安律说法”@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。
苍蝇不叮无缝蛋,嫖娼被偷,不报警,只能吃个哑巴亏,报警吧,又面临拘留,或许贺某正是抓出了嫖客这样的心理,才敢如此大胆,但是没想到会碰到彭大爷这样的“狠人”!
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?
1、首先,卖淫嫖娼均属于违法行为!
该行为是指一方通过金钱交易,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。无论是卖淫还是嫖娼均属于违法行为。
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,均应处10-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具体到本案,彭大爷与贺某达成合意,彭大爷向贺某支付了价款,两人随后发生了性关系。这种情况下,不法交易行为已经完成,两人均面临行政处罚。
2、其次,贺某趁机盗窃彭大爷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。
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刑法第246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就构成盗窃罪,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这里的数额较大,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。
具体到本案,贺某盗窃彭大爷重达60克的金项链,已然属于数额巨大,构成盗窃罪。因而虽然同为拘留,贺某属于刑拘,而彭大爷则属于行政拘留。
3、不义之财不能取!
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,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,追缴退还被侵害人;没有被侵害人的,登记造册,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,所得款项上缴国库。
贺某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与彭大爷非法交易所获取的财物以及盗取的金项链,依法应当予以追缴。其中与彭大爷非法交易所获取的财物应当上缴国家。盗取的金项链属于盗窃案中,受害人彭大爷的个人合法财产,理应退还给彭大爷本人。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,人财两空!
4、报警要面临拘留,不报警,就要吃亏,那像彭大爷这种情况,有没有办法,免除责任呢?
有,但是风险也很大。
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,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,不再处罚。而根据刑法的规定,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最少也是5年。
具体到本案,像彭大爷这种情况,想要完全免责,可以打个时间差报警。
可这么做虽然可以免除自身的责任,但是越晚报警,就意味着证据灭失的可能会更大,换句话说,最终仍有可能追不回自身的财物。
因而,再次提醒大家,想要完全避免类似“坑”,只有一开始遵纪守法,洁身自好,这一个好的办法!
免责声明:本文为转载,非本网原创内容,不代表本网观点。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,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、文字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,请读者仅作参考,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。